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2024-01-25 09:02:22 |   作者: 米乐m6官网app入口

  1. 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线.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2021年1月5日及2021年1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赞同公司与关联方基立福控股子公司Grifols International,S.A.(“基立福国际”)签署《独家代理协议》,基立福国际指定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同路生物”)、安徽同路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同路”)、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郑州莱士”)及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康”)为独家经销商。在协议期限内,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由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上海莱士及基立福国际认可的其他方在指定区域销售基立福相关这类的产品。2021年产品价格及最低年度数量是以基立福国际原经销商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产品价格及有效采购的数量确定,预计2021年协议总金额约为282,920,000美元。以后年度产品价格及年度最低数量(该数量按照各品种总数计算)应由双方每年以书面形式讨论并确定。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及2021年1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等相关公告。上述协议双方均已完成签署并生效。

  2021年2月,公司收到关于《Grifols International, S.A.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独家代理协议〉之转让通知函》(“转让通知函”),该转让通知函业经基立福国际及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imited(“基立福全球”)双方签字并盖章。主要内容如下:

  基立福全球将承继代理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上述转让自转让通知函出具之日起三十(30)日后生效,其余代理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均保持不变,且具有完全的效力。

  转让主要是因为基立福全球的工厂主要致力于中国市场。此外,基立福全球还是Grifols,S.A.全球生物科学部门的管理中心,负责监督资金、风险管理、供需计划、监督,研发和商业等职能。它还是对血浆制品成品做标识、包装、最终处理和分配的枢纽,从而将血浆制品成品运送至Grifols,S.A.全球的商业子公司和分销网络(西班牙和美国除外)。所以基立福全球是Grifols,S.A.集团内最适合作为代理协议签约方的主体。鉴于此,自转让通知函出具之日起三十(30)日后,由基立福全球承继代理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协议关联交易对方由基立福国际变更为基立福全球,代理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均保持不变。

  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14日及2021年7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上海莱士指定下属全资孙公司安徽同路负责上述业务。根据《独家代理协议》相关约定,基立福全球是按安徽同路订单先行发货,安徽同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按照协议预计,2021年安徽同路向基立福全球采购产品的总金额约为282,920,000美元,金额较大。为了推动双方业务的顺利开展,上海莱士将根据基立福全球所在地金融机构有关要求,向基立福全球提供Bank Comfort Letter(“银行安慰函”)作为付款保证以提高安徽同路的购买信用度。上海莱士为安徽同路提供付款保证构成担保,该事项涉及具体的担保金额以安徽同路与基立福全球之间实际采购金额为准,预计不超过282,920,000美元,担保期限自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即2021年7月30日)起一年。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及2021年7月3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是根据上海莱士与基立福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及基立福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承诺履行之交易行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一方面,能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履行重组相关承诺,另一方面,更有助于逐步提升上海莱士市场占有率以及行业地位。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与基立福全资子公司基立福全球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63,807,296.25美元。

  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与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的议案》,为适应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的需要,服务于公司长远业务发展规划,保障和提升公司持续、领先的生产运营水平,公司拟在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使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计划总投资为20.00亿元人民币,主要建设南方总部大楼、智能化工厂、研发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该项目是公司做产业体系的保障性升级调整和功能区域的创新性规划布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持续、领先的生产运营水平,是公司长远业务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公司“内生性增长坚持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的内在需求,如果未来合作能够顺利推进,将为公司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9年2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投资设立莱士南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暨签署〈莱士南方生物制品生产基地项目框架合作协议〉的议案》,鉴于血液制品存量竞争、高度管控和规模化发展的产业特性,为保障和提升公司持续、领先的生产运营水平,服务于公司长远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公司“血液制品行业领先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真实的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莱士拟投资设立莱士南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莱士南方”),建设集莱士南方总部大楼、生产工厂、研发中心于一体的莱士南方新厂区,并在建成后,向有关部门申办生产许可证及郑州莱士文号转移等手续。

  鉴于原签订的《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所涉相关项目的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等真实的情况,公司拟签署《解除〈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之协议书》,终止原与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的《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并由郑州莱士与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莱士南方生物制品生产基地项目框架合作协议》。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019年3月,莱士南方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郑州莱士董事会于2017年6月6日批准了郑州莱士停产及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车间的工艺改造计划。2017年7月20日,郑州莱士正式停产。根据GMP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改造后车间需要通过确认和验证并备案,工艺优化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现场核查和综合评审后,方可获得工艺优化批件。郑州莱士于2017年12月14日竣工,并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定于2018年4月对工程进行了验收。目前公司各项设施改造已完成,已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获得了药品生产许可证。郑州莱士于2021年2月1日获得人血白蛋白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于2021年3月23日恢复人血白蛋白生产,相应产品获得批签发后即可上市销售。郑州莱士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工艺变更申请于2020年12月31日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国药监审评中心”)受理,并于2021年3月24日收到国药监审评中心下发的补充资料通知,郑州莱士于2021年7月已将相关补充材料递交至国药监审评中心。2021年9月,郑州莱士获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工艺改造项目上取得了重要进展,后续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上述项目的生产现场进行核查,获得批准后,郑州莱士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生产线可恢复生产。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1年9月30日,莱士南方新厂建设尚未开工,新厂所需的土地还没完成招拍挂流程,公司和郑州莱士仍在努力推进郑州莱士生产基地搬迁的战略规划。实施进度之所以较为缓慢,还在于公司尚在与政府部门沟通浆站的建设规划,公司成立新浆站的申请尚未获得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生产基地的建设进度受到影响。

  本项目是投资新建后进行异地搬迁项目,需要协调的资源及各级行政部门较多,项目各环节审批较为复杂,项目投资周期较长,有关行业监督管理政策的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均可能对项目的实施及进度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公司下属沂源县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沂源莱士”)于2021年6月收到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主要信息如下:

  沂源莱士获得《单采血浆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可正式采浆,该事项有利于提升公司原料血浆供应能力,将对公司长期发展具有非消极作用,有利于提升公司原料血浆供应能力,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全资子公司同路生物于2021年7月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人凝血酶原复合物《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注册证书主要内容如下:

  规格:每瓶含人凝血因子IX效价为300IU,同时含人凝血因子II、VII、X效价分别为:400IU、200IU、400IU。复溶后体积为20ml;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证书。生产的基本工艺、品质衡量准则、说明书及标签按所附执行。

  同路生物获得人凝血酶原复合物《药品注册证书》,是对同路生物产品的进一步补充,丰富了其产品线,有利于提升其原料血浆的综合利用率。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郑州莱士与深圳熹丰佳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熹丰”)于2017年4月27日签署《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郑州莱士将所持有的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广仁药业”)100%股权及对其债权债务以合计23,800.00万元转让给深圳熹丰。为担保《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深圳熹丰将广仁药业100%的股权质押给郑州莱士。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深圳熹丰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郑州莱士支付首笔转让价款12,138.00万元,剩余11,662.00万元尚未支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郑州莱士多次向深圳熹丰催收,并于2019年7月就上述剩余转让款项的支付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郑州中院已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豫01民初1748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剩余转让价款履行事宜达成和解。郑州莱士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郑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豫01民初1748号)。

  按照《民事调解书》规定,剩余转让款由人民币11,662.00万元调减为人民币6,000.00万元。深圳熹丰应按《和解协议》约定于2020年3月31日前向郑州莱士支付(即2019年12月31日前深圳熹丰向郑州莱士支付人民币1,000.00万元,并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剩余款项人民币5,000.00万元),如深圳熹丰严格履行《和解协议》,郑州莱士则豁免深圳熹丰依据《股权转让协议》所产生的全部违约金、滞纳金等。若深圳熹丰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款项,则深圳熹丰构成严重违约,其仍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金额向郑州莱士支付剩余转让款和承担违约责任(已支付的可进行扣除)直至付清剩余款项;该和解事项业经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和解协议》正式生效后,深圳熹丰未按时支付第一笔款项,除加强催收外,郑州莱士于2020年1月15日专门委托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向深圳熹丰发出了催收《律师函》。截至2020年3月31日,《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到期,郑州莱士仍未收到深圳熹丰的支付款项。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020年7月22日,郑州莱士依据郑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豫01民初1748号)向郑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包括如下:

  (2)深圳熹丰应向郑州莱士支付因其未按约履行协议(延迟支付款项)所产生的的滞纳金;

  2020年7月30日,郑州莱士收到郑州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豫01执975号,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020年9月7日,郑州莱士收到郑州中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豫01执975号,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郑州中院依法冻结了深圳熹丰持有的广仁药业100%(出资额1,905万元)股权,并将对上述查封的股权进行评估。

  2020年9月,郑州莱士收到了武汉天马房地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武汉天马评估公司”)《工作联系函》,获悉武汉天马评估公司已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了郑州中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书》(2020)豫01执975号,委托其对广仁药业的股权做评估,湖北广仁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作为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100%股权的评价估计价格为5,036.42万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标的股权于“淘宝网-阿里拍卖”首次拍卖,公示期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标的股权在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20日于郑州中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站点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上述股权第一次拍卖已于2021年1月20日结束,竞价期间无人出价(起拍价为5,036.42万元),第一次拍卖流拍。

  2021年1月21日,郑州莱士向郑州中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启动第二次拍卖标的股权的程序。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标的股权在郑州中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站点平台()第二次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起拍价为4,029.136万元),第二次拍卖流拍。

  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郑州中院给予郑州莱士自行寻找收购标的股权方的宽限期。但截至2021年3月25日,标的股权仍然无人购买,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仍无法就标的股权抵债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郑州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豫01执975号,决定终结执行程序。深圳熹丰仍负有继续向郑州莱士履行债务的义务。

  经查询,深圳熹丰已于2021年6月2日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注销未通知郑州莱士,也未对其向郑州莱士的债务进行清算,且其所持有的广仁药业股权目前仍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其注销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深圳熹丰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郑州莱士的债权没办法得到实现,深圳熹丰的股东深圳市凯隆盛业贸易有限公司(“凯隆盛业”)及深圳熹丰实际控制人何小玲应对此承担清偿责任。

  为维护合法权益,郑州莱士于2021年8月10日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人凯隆盛业及何小玲对深圳熹丰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偿还《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总价款的49%剩余款项即人民币11,662万元及滞纳金人民币80,409,490元,共计197,029,490元。郑州莱士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3民初6111号。

  目前上述合同纠纷事项尚未解决,仍不排除前述剩余债权最终没办法回收的风险,公司2019年已针对本和解事项下的债权计提了全部坏账损失,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郑州莱士将根据真实的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内外金融环境影响,公司原控制股权的人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原控制股权的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陆续出现股票质押融资违约情形,面临流动性困难,各债权人纷纷采取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轮候冻结及财产处置等保全措施,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科瑞金鼎、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因此持续被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2021年8月23日,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低于基立福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鉴于此,公司会同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实及可能对公司控制权产生的影响启动尽职调查,并对公司控制权的归属进行论证。

  截至2021年8月底,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已低于基立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且基立福明确说将继续履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基立福均无法在上海莱士股东大会形成多数控制;另一方面,任意一方均不能够决定上海莱士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且无法对上海莱士董事会决议的形成产生实际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对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结合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基立福签署确认的问卷、相关方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关于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此时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及董事会人员情况,公司变更为无控制股权的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本次股权结构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三会运作造成影响,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职,三会运作及经营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公司选择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向本企业来提供的内容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一致。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1年9月9日披露了《关于股东科瑞天诚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瑞天诚”)收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的通知,法院向第一创业证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科瑞天诚质押给第一创业证券【代表“第一创业证券股票质押13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创业证券股票质押15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136号、152号资管计划”)】的38,500,000股上海莱士股票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按市价委托做申报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至法院账户。第一创业证券(代表“136号、152号资管计划”)将协助法院完成司法执行事宜,可能会引起科瑞天诚被动减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股东应当在上述被动减持计划减持数量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截至2021年10月26日,该次被动减持计划减持数量过半,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收到科瑞天诚《关于公司被动减持计划减持数量过半的告知函》,被动减持期间,该次被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19,66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该次被动减持计划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现将该次预披露的被动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备注:1、上述减持为科瑞天诚的被动减持行为;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及证券交易市场增持的股份(包括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注:1、科瑞天诚一致行动人包括科瑞集团有限公司及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公司于2021年9月9日披露了《关于股东科瑞天诚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并于2021年10月26日披露了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动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截至2021年9月7日,科瑞天诚持有公司股份929,429,5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9%,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1,029,404,4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7%;2021年9月8日~10月26日期间,科瑞天诚被动减持公司股份61,233,5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1%,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被动减持公司股份70,163,5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截至2021年10月26日,科瑞天诚持有公司股份868,195,9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8%,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959,240,9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3%。

  1、科瑞天诚本次被动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自公司2018年12月8日首次发布关于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风险的预披露公告之日起,截至2021年10月26日,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873,346,4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6%),除此之外,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截至2021年10月26日,科瑞天诚持有公司股份868,195,9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8%,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849,66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0%,累计被冻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867,661,0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7%;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959,240,9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3%,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894,069,8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6%,累计被冻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958,706,0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2%。

  3、该次减持为股东科瑞天诚的被动减持行为,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一直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协调,并根据债权人要求,进行债务展期、筹措资金、追加保证金或抵押物等相关措施防范平仓风险;同时积极争取了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并于2020年第三季度成立债务委员会,努力寻求战略投资者来共同化解债务危机。

  4、该次被动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至2021年10月26日,被动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已过半,本次被动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5、目前,公司为无控制股权的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本次被动减持计划的实施,未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6、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督促股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0月21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10月26日下午4点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杰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经投票表决,一致作出如下决议: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陈乐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年8月出生,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资深审计师,巴德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会计部经理、高级财务经理,基立福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现聘任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除曾经担任基立福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外,陈乐奇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陈乐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陈乐奇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陈乐奇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