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海南公布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24-10-08 02:17:03 |   作者: 潜污螺旋离心泵

  (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类1~2、危险废物犯罪类3、移送拘留类4~5、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类6、危险废物类7、大气污染类8~9、免于处罚类10)

  2024年5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水产品加工,属于排污许可重点排污单位。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污水排放口的自动监控设备正在运行。经查阅运维记录,发现该公司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5月6日期间,在线监测设备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的校准参数多次被人为修改,不符合斜率k=1、截距b=0的设备管理要求,导致在线监测结果失真。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食品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5月30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文昌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形成了强大的执法合力,有助于准确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明违法事实,让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二是重点排污单位应主动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环保培训和教育,防止人为因素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企业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监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4年2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亚市生态环境局对三亚某肉联实业有限公司屠宰厂进行联合检查。该肉联实业有限公司主要是做生猪、牛等畜禽屠宰工作,属于三亚市重点排污单位。经查,该公司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14日期间,在线监控设备显示总氮和氨氮在线自动监控数值连续多日超标。为了逃避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该公司遂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将上述时间段内总氮、氨氮在线自动监控设备人工标记为设备故障。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的在线监控设备正在运行,查阅该公司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14日期间运维记录,记录本没有此期间的故障维修记录。经调查询问和数据筛查分析发现,该公司利用在线自动监控数据优先采用人工标记数据的规则,剔除了在线监控设备氨氮、总氮超标数据的采用,该公司涉嫌通过虚假标记手段,伪造监测数据。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肉联实业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肉联实业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6月1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三亚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本案反映出企业运行维护在线监控设备时,对保持数据真实性的意识淡薄,也充分体现了部分企业和个人对环保法律法规不熟悉,对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在线监测运维人员要主动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敬畏法律,遵法守法,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线”跨省转移处置废铅蓄电池案

  根据群众反映某团伙非法收集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并转运至外省非法处置的线索,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成立“2·04”专案组。经过前期的认真摸排,查明陈某耀、李某杰等人以再生物资回收公司的名义,长期在三亚市、琼海市、东方市等地收集拆解废铅蓄电池,并将非法拆解所得的废铅板或未拆解的废铅蓄电池非法转运至湖南省直接销售或自行拆解冶炼。2021年9月2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联合调查组组织三亚市、琼海市、东方市等地执法力量在三亚市、琼海市、东方市及湖南省等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现场端掉废铅蓄电池拆解省内、省外加工窝点11处,查扣废铅蓄电池、铅锭等危险废物约190吨,并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陈某耀、李某杰等26人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三亚市、琼海市、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2023年10月9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对陈某耀、李某杰等26人作出一审有罪判决;2024年3月25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书维持一审判决。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高位推进案件办理。该团伙在省内有9个窝点,省外有2个窝点,非法收集和初步拆解环节在省内,深度拆解回收及非法冶炼在省外。由于案件存在违法窝点多,团伙成员多,违法链条长等因素,省级相关部门及时成立联合调查组,高位推进市县成立相关工作组,为案件的顺利查处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坚持严的基调,形成打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对周边的水体、土壤危害性极大,严重侵害到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对于此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始终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2023年11月3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项目部生活区生活污水每天产生量约40m3,按照管理要求,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收集后外运处置。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生活污水未按要求将产生的污水收集外运处置,导致沉淀池中的污水溢流至周边环境,周边有明显黑色的流水痕迹。执法人员现场还查明该污水沉淀池中杂物较多,该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清理,经常出现抽水泵堵塞,不能正常抽取污水外运处置。海口市综合执法局对某建设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建设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某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将案件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两名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处理。

  严查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运用好罚款+拘留行政处罚手段,倒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本案中该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精准打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的监管手段落到实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形成有力震慑。

  2023年12月1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活污水和餐厨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过硬化的排水沟流入化粪池,并通过化粪池中一条黑色管道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化粪池中排出的污水呈黄褐色、微臭、有漂浮物。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化粪池直接排放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从该公司黑色管道中流出的污水,动植物油类的均值为28.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动植物油类10mg/L的限值。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3月11日对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10.6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是一种主观恶性较大,对环境影响明显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也给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增加难度。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会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因此,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污染物处置要求,规范处理,合法排放。

  为进一步督促全市汽车检测公司规范开展汽车检测工作,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专家,对全市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排查。2024年5月14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机动车检测公司对车牌号琼C1***2、琼CG***0、琼C1***1的车辆进行检测时,使用破损泄露的采样管进行采样,尔后为上述车辆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并收取检测费共计620元。该公司的检测操作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要求,采用泄露的管路进行采样,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机动车检测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机动车检测公司采用泄露的管路进行采样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核算,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20元。

  充分借助第三方服务机构专业技术力量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全方位查找汽车检测行业管理漏洞、指出问题症结,提出整改建议,促进整个行业规范开展检测,进一步提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本案的查处再次警示机动车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检测方法、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同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合规出具检验报告。

  2023年12月20日,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事项,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等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是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等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经查阅该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发现自该公司收储危险废物以来,在填报记录固体危险废物和液体危险废物时混合记录,对危险废物管理缺乏有效管理和线日在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存量85.535吨;固体危险废物(废机油壶(桶)、废抹布、活性炭、废包装物等)存量14.3493吨,与实际废矿物油存量47.53吨、固体危险废物存量6.8吨情况不符。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3月20日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50.4万元。

  危险废物管理无小事,生产经营者应从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合法、有效的处置。本案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物料堆场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将固体危险废物和液体危险废物混合一起估算填报。该公司对危险废物缺乏有效管理和真实的记录充分暴露了该公司环保法律意识淡薄,日常管理粗放。本案警示广大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合法、有效的管理和处置。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某能源有限公司环境管理和排污许可工作的函,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8月1日,对某能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建有20万吨/年碳四综合利用项目、18万吨/年碳四异构联产MTBE项目和40Kt/a废硫酸综合回收项目。调查查明,该公司2018年9月取得排污许可证。据环评报告书、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关于排放总量的内容载明,该公司二氧化硫的年排放总量为1.72吨。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阅该公司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发现,该公司废气排口二氧化硫,2021年排放总量为4.185吨、2022年排放总量为3.483吨、2023年1月至8月排放量为3.499吨,均超出年许可排放总量。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涉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能源有限公司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0月27日,对该能源有限公司处罚款25.2万元。

  省生态环境厅和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上下联动,充分运用线上、线下的监管方式,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积极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企业按证排污,合法排污。企业作为排污主体,要认真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标准排污、按总量排污,不可违法排污。

  2023年11月13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及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水泥异型构件、烧结保温砌块生产。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对该公司烧结保温砌块项目烧结窑炉脱硫塔烟气排放口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排放颗粒物折算浓度最大值382.8㎎/m³、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最大值203㎎/m³、氮氧化物折算浓度最大值60㎎/m³。其中,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标准。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月17日对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罚款17.6万元。

  我省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充分借助第三方辅助执法力量,不断补齐短板,强化工作质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和行业监管一体推进,避免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间信息沟通不畅、多头检查的问题。这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现率、准确率、处置率,给违法企业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督促企业自觉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2024年4月9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利用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某产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农产品分拣加工厂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并于2022年3月3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7年3月2日。该公司分拣加工厂建设槟榔白果生产线吨。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应按季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但平台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提交2023年第三季度和2023年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4年4月16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产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行为立案调查。为了减少对当事人正常经营活动的打扰,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电话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视频制作调查笔录,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等不见面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4月30日,执法人员对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平台进行复查,平台显示该公司已于2024年4月12日提交了2023年第三季度和2023年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主动完成整改。

  某产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案发后该公司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该产业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

  一是充分运用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实时开展证后监管,及时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一步提升了精准发现问题能力,提高执法效率。二是通过“非现场”调查取证的执法方式,减少对企业现场检查的频次,把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降到最低。三是秉持宽严相济执法理念,体现执法有温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罚清单》的规定,对符合免罚清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作不予处罚,让市场主体真正感受到“执法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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