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化氢中毒致3死天津津南北义村污水提升泵站7·17事故调查发布

时间: 2024-03-18 08:40:02 |   作者: 米乐m6苹果下载

  今天,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津南区北闸口镇北义村3#污水提升泵站“7·17”较大硫化氢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我们痛惜的看到,2022 年 7 月 17 日 10 时许,位于津南区北闸口镇正营村 的北义村 3# 污水提升泵站内,天津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 作业人员在进行井下潜水排污泵维护作业过程中,1 名作业人 员发生硫化氢中毒,后又有 2 名作业人员下井施救,相继发 生硫化氢中毒。事故共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不含 事故处罚 ) 429.081 万元。

  但是,什么样的惩罚,都换不来3条人命!所以,同志们啊,一定要注意安全啊!!!

  港德公司中标 “津南区南部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工程 (北 闸口镇美丽乡村建设新建项目污水联通工程)”后将其中的光 明村、月桥村、北义村污水泵站建设项目交由自然人周盖及其施工队进行施工。

  泵站主体由集水池和水泵间两部分所组成,事故发生在水 泵间。水泵间内壁长宽尺寸为 1.6 米×1.6 米。水泵间内主要 设置两台潜水排污泵 (含配套管道管件、耦合底座、导轨)、

  3# 泵 站 水 泵 间 设 有 两 台 潜 水 排 污 泵 , 规 格 为 50JYWQ10- 10-0.75,流量为每小时 10 立方米,扬程 10 米, 功率 0.75 千瓦,电压 220/380 伏特,转速为每分钟 2980 转, 出水管直径 50 毫米,材质铸铁,一用一备,具备自动搅拌切割功能。水泵间内设计了:可供取、放水泵的导轨,材质 为 SUS304 ;提篮格栅 TLGS-200,材质为 SUS304;格栅支 架,材质为 SUS304;格栅导轨,材质为 SUS304。

  2022 年 7 月 17 日,港德公司派周盖等作业人员前往北 义村 3# 泵站来维护作业。9 时 15 分,王某华和杨某浩驾驶 面包车到达 3# 泵站维护作业现场。9 时 16 分,另一作业人员 闫某杰驾驶电三轮车随后到达。 电三轮车内装载者已装配好 出水管的两台潜水排污泵、一台临时抽水泵及配套水带等设 备工具。9 时 23 分,闫某杰等三人完成临时抽水泵安装、抽 水带布设、电源接线等工作,开始抽取水泵间内的污水。 10 时许,抽水停止,抽水下降高度约 1.8 米。

  10 时 03 分,杨某浩拿出长筒胶鞋、水桶、铅丝等工具 并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完成下井作业前准备工作。在未进 行气体检测、通风、佩戴安全防护装备且井上无监护人员的 情况下,杨某浩于 10 时 07 分开始下井作业。 10 时 09 分, 闫某杰到井口观察杨某浩下井作业情况,发现异常,于 10 时 10 分呼喊王某华救援。10 时 11 分,闫某杰下井施救,王 某华及周围群众协助救援。 10 时 12 分,王某华见闫某杰下 井救援未果,随后也下井施救,救援过程中闫某杰和王某华 二人均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最终,三人均未自主从井中出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周围人员拨打 110、119 进行报警, 并撤离泵站现场。 10 时 15 分,津南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 警后立即出警,10 时 25 分到达现场开始组织施救。 随后, 津南区应急、公安、卫健等部门也赶至事故现场。消防救援 人员在进行井下气体成分检测和有效通风后开始施救,救援 过程中消防救援人员将临时抽水泵提出。 10 点 53 分,王某 华被救出;11 点 03 分,杨某浩被救出; 11 点 09 分, 闫某杰 被救出,经现场 120 医护人员确认,三人已无生命体征,救 援工作结束。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 负责同志分别到场指导处置工作并提出要求。津南区委、 区 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救援处置工作,津 南区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了由区应急局、 区水 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公安津南分局、北闸口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现场救 援指挥部,研究现场救援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并及时 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对事故 现场进行了封控。

  王某华,男,47 岁,工人,户籍地:江苏省丰县王沟镇 王沟街 529 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津公技鉴字〔2022〕 第 04467 号 ) 鉴定意见:王某华符合硫化氢中毒死亡。

  闫某杰,男,34 岁,工人,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 区庄子乡南洼村 3 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津公技鉴 字〔2022〕第 04464 号 ) 鉴定意见: 闫某杰符合硫化氢中毒 死亡。

  杨某浩,男,30 岁,工人,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 县小营乡中杨村 122 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津公技 鉴字〔2022〕第 04469 号 ) 鉴定意见:杨某浩符合硫化氢中 毒死亡。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 准》(GB6721- 1986) 的有关法律法规,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 济损失 (不含事故罚款) 为 429.081 万元人民币。

  港德公司在未进行通风、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检测,未佩戴任 何安全防护用品和装备,未安排人员监护的情况下,1 名作业人员进入污水泵站井下作业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另 2 名作 业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相继盲目下井施救,吸入 硫化氢气体中毒,共造成 3 人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津南区北闸口镇北义村 3# 污水提升 泵站“7· 17”较大硫化氢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李强,港德公司法定代表人 ( 总经理) ,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 制措施。

  2.周盖,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22 年 9 月 6 日被公 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及单位公职 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经 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以下处置。

  1.赵志旺,男,预备党员,天津市展鹏工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劳务派遣至津南区北闸口镇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 办公室项目组作为组员,在污水联通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和质 保运维期间日常监督管理不力,在项目监督管理和质保运维 管理方面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高风成,男,群众,事业编制,津南区北闸口镇人民 政府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项目组组长,在污水联通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和质保运维期间日常监督管理不力,履行项目组长 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政 务记大过处分。

  3.李伟,男, 党员,行政编制,津南区北闸口镇人 民政府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 ,对下属工 作人员在污水联通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和质保运维日常管理 不力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 分。

  4.郑国春,男, 党员,行政编制,津南区北闸口镇 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北闸口镇城建工作和大气污染工作) , 对下属工作人员在污水联通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和质保运维日常管理不力失察,分管北闸口镇城建工作不力,对事故发 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 张明熠,男, 党员,行政编制,天津市津南区北 闸口镇人民政府镇长,对下属工作人员在污水联通工程建设 项目质保运维的日常管理不力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曹洪举,男, 党员,行政编制,现任津南区农业 农村委财审科科长。2017 年至 2021 年 5 月任津南区农业农 村委综合管理科副科长 (主持工作) 期间,对污水联通工程 组织、推动、协调工作开展不力,对事故发生在履行建设项 目牵头部门职责方面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 分。

  7. 张立卫,男,党员,行政编制,2021 年 5 月至今, 任津南区农业农村委综合管理科科长,未及时组织对已建成 并经北闸口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的农村污水处理设备进行 区级验收并将相关文件移交区水务局,未牵头组织有关部门 对北闸口镇已验收合格的农村里的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情况 定期进行综合性考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 政务记过处分。

  8.石军,女, 党员,行政编制,津南区农业农村委 副主任,对分管科室工作人员在污水联通工程建设和质保维 护期间的管理工作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 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9. 张树生,男,党员,行政编制,2021 年 7 月至今任津南区农业农村委党委书记、主任,对下属副主任及责任 科室在污水联通工程质保维护期间的管理工作失察,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线.王佑民,男,党员,现任津南区水务局排水监督 科四级主任科员 (主持工作) ,在污水联通工程建设项目运 维期间,未将已建成并接入市政管网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 施纳入行业管理范围,未督促下属事业单位水务事务中心对 北闸口镇农村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1.王学玲,女,党员,津南区水务局副局长,对所 分管的河湖保护科 (排水监督科)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识不 清,对分管科室的农村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监督和管理工 作失察失管, 由纪检监察部门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

  1.港德公司,将污水联通工程污水泵站的建设施工 (含 2 年质保) 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自然人,未按照设计图 纸要求施工,没安装可供取、放水泵的导轨,造成后期检、 维护工作需要作业人员进入泵站水泵间内开展工作,未制定 井下作业等危险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向井下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向作业人 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的规定,建议津南区应急局对其给予人民币 19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 活动 6 个月。

  2.李强,港德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 二 ) 项的规定③,建议津南区应急 局对其给予 2021 年度年收入 6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 2.376万元。如李强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 隆盛公司,未按照《津南区南部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工 程 (北闸口镇美丽乡村建设新建项目污水联通工程建设项 目 ) 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检查实施工程人员资格情况,未发 现港德公司将污水泵站的建设施工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 的自然人,未发现实施工程单位没有按照设计图纸做施工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的规定,建议津南区应急局对其给予人民币 18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停止在本市参加投标活动6 个月。

  4.秦吉刚,隆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 二 ) 项的规定,建议津南区应急局对其给予 2021 年度年收入 6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 4.2112 万元。

  5.建议北闸口镇政府、津南区农业农村委、津南区水务 局向津南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